关于支持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苏州)建设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5-05-16
    苏州专门出台政策支持中心建设,相关新政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供全要素保障,助力苏州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以下为关于支持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苏州)建设的若干政策。
    全面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加快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苏州)建设,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立科技成果发现网络

1 、打造技术经理人队伍
    布局建设苏州高校成果转化办公室(SOTT),组建 “驻校技术经理人” 队伍,捕捉跟踪高校优质科研成果,对苏州新建的高校成果转化办公室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支持建设技术经理人实训基地,加快培养高级技术经理人。
2、 加快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支持在一流高校周边设立城市协同创新中心,主动挖掘高校技术成果,推动项目异地孵化、在苏转化,对新建的协同创新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3、 举办品牌化赛事活动
   支持举办 “赢在苏州” 全球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等活动,分产业领域遴选高校转化项目,对举办的科技创业大赛每场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4 、建设成果供需对接服务平台
    支持构建线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服务平台,打造高校创新资源库、企业需求库,实现科创资源 “一图尽览”。
提供供需信息发布、技术评估评价、技术供需匹配等服务,对新建的成果供需对接服务平台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


二、构建成果验证转化体系

5 、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
    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对高校科技成果开展原理、产品与场景体系、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商业前景等验证,对新建的概念验证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6 、推进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通转化工艺流程,对新建的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鼓励围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新建平台    按建设总投资20%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7 、加快释放应用场景
    鼓励国有企业牵头开放重点产业领域的应用场景,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测试、试用、应用环境。
    加强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关键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认定为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苏锡常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强化成果转化落地支撑

8 、支持校企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与高校深化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根据企业与各高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执行情况,每年按技术开发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 10% 补助。
9、 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设立 “拨投结合” 资金池,面向高校引进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条件的采用 “拨投结合” 模式给予资金支持,对引进的 “全球科技创业大赛” 等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高校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10 、强化创新孵化载体支撑
    支持建设高质量科技孵化载体,承接高校落地成果转化项目,对新获评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根据建设情况定期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鼓励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未来产业科技园,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300万元支持。
11、 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育
    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来苏州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对掌握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团队给予最高 3000 万元项目支持。
    对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和 200 万元项目支持。
12、 强化创投基金支持
    支持市区联动设立概念验证基金,面向高校提供技术转移转化资金支持。
    支持高校联合社会资本在苏州设立科创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科创基金给予投资支持。


四、深化成果转化机制改革

13 、推动成果转化分配机制创新
    鼓励高校将不低于 70% 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14、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鼓励高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单列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破产清算等,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鼓励和引导高校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15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鼓励开展机制创新、先行先试,完善管理模式,健全高校评价机制。引导高校持续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加快构建科技成果 “敢转、愿转、好转” 的良好机制。

    本政策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同一主体符合本市多项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苏州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供稿人:张瑄  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