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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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来理解:

1、合同中约定收款时间的,在货物已经发出后,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实际收款时间两者取早;

2、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收款时间的,就是发货时产生纳税义务;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后,即应该开票,如果不开票,应该作无票收入来申报。


二、销售货物、提供营改增服务情况情况下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分析

1、如果没发货,没开始提供服务,则不产生纳税义务;

2、如果已经发货了,已经开始提供服务了,则就收款金额需履行纳税义务。


三、营改增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来理解:

1、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先开发票的(不管是否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劳务已经开始提供,如果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和实际收款时间,两者取早;

3、如果签订了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并且在提供服务之后没有实际收到款项的,以服务结束时产生纳税义务。


四、如何理解收讫销售款项

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如果在提供应税行为之前收到款项的,则应该是预收款,不是收讫销售款项。

具体可以按照以下三点来理解:

1、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3、除了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五、如何理解“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如下顺序掌握:

1、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2、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行为完成或者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参照以上方式确认纳税义务时间。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特殊规定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自201771日起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为5000/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以及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

由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存在收讫销售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因此,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顾美琴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