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以下行为将严查严惩

发布时间:2021-11-25

图片1

图片2

图片3

即日起,苏州交警将继续加大力度
针对下列电动自行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严查严惩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撤销登记,处二百元罚款。


  购买之日起30日以后,未依法上牌的,处罚五十元后发还车辆。


  伪造、变造、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首次违法处罚二百元,非首次违法处罚五百元,收缴号牌,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


  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或未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百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百元罚款,依法收缴车辆。


  已经办理注册登记且使用满10年的,处二百元罚款,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但不能再上道路行驶,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有证据证明早于2019年4月1日前取得,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二轮车,处二百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醉酒驾车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机动车的: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的,依法发还车辆。认定为拼装车,依法予以收缴、拆解。


3

在此提醒市民
务必重视电动自行车驾乘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为美丽苏州的文明安全贡献力量

供稿人员:陆强 202111月(如有侵权随时删除)